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水地资源配置,加强大中灌区建设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完善水田、旱地灌排体系,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因地制宜采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