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针对耕作层变薄、有机质含量降低、土壤板结等问题,推进梨树模式等黑土地保护模式的创新示范和应用,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轮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