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对下列黑土地保护措施进行财政补贴:

(一)秸秆还田;

(二)测土配方施肥;

(三)有机肥施用;

(四)轮作、免(少)耕、深松、深翻;

(五)休耕;

(六)农田防护林建设;

(七)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八)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九)其他有效的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恢复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