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治理修复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对下列黑土地保护措施进行财政补贴:(一)秸秆还田;(二)测土配方施肥;(三)有机肥施用;(四)轮作、免(少)耕、深松、深翻;(五)休耕;(六)农田防护林建设;(七)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八)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九)其他有效的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恢复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