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治理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