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四章 预防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一)定期分析诉求办理情况,提升完善工作质效;(二)预判季节性、周期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应对处置;(三)研究新业态、新领域问题,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四)积极对接市民、企业和社会组织需求,主动回应关切;(五)用好新闻媒体资源,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响应办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