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三章 诉求办理第二十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诉求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在办理诉求过程中,对于涉及部门多、解决难度大,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