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诉求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在办理诉求过程中,对于涉及部门多、解决难度大,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