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承办单位应当遵循诉求事项单单有回应、件件有反馈的原则,对诉求办理过程和结果负责。办理诉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联系诉求人,了解诉求具体情况,听取诉求人意见建议,规范、及时、高效办理;
(二)在规定时限内向诉求人和接诉即办平台反馈办理情况;
(三)诉求事项需要依法延长办理时限或者受客观因素制约暂时无法解决的,承办单位需向诉求人说明理由,并向接诉即办工作管理部门提请审核批准。
承办单位对于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诉求,可以报请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