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三章 诉求办理第十六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诉求:(一)对于突发事件、易引发不稳定情况、影响公民基本生活的紧急情况,以及可能造成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的诉求,二小时内办结或者反馈办理情况;(二)对于水电气热等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诉求,二十四小时内办结或者反馈办理情况;(三)对于其他事项的诉求,按照轻重缓急,五至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者反馈办理情况;(四)对于需经法律程序处理的诉求,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结。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