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诉求:

(一)对于突发事件、易引发不稳定情况、影响公民基本生活的紧急情况,以及可能造成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的诉求,二小时内办结或者反馈办理情况;

(二)对于水电气热等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诉求,二十四小时内办结或者反馈办理情况;

(三)对于其他事项的诉求,按照轻重缓急,五至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者反馈办理情况;

(四)对于需经法律程序处理的诉求,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结。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