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二节 宅基地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农村牧区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地域类型、耕地资源、人口密度、农村牧区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依法依规分类制定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确保土地公有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牧民利益不受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