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牧区农牧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分户等原因确需建房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嘎查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非本嘎查村户籍人口落户本嘎查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