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青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人所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