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尊重被征地农牧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