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等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嘎查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前,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不得动工建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