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林业和草原、农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嘎查村民小组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