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充分听取意见,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