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