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定期召开会议,联合开展调研督导。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报告家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