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与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