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