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干预的支持协作机制,为所在区域中小学校提供医疗帮助。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或者依托相关专业机构,牵头负责组织所在区域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工作,每年按照规定面向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测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心理辅导中心,推动中小学建立健全心理辅导室,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咨询辅导服务,定期面向所在区域中小学校提供业务指导、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