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家庭教育工作管理,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推进家校、家园共育的重要方式,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