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推动第二十九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家庭教育工作管理,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推进家校、家园共育的重要方式,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