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安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加强管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