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