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幼儿园沟通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情况,配合学校和幼儿园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居住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