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幼儿园沟通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情况,配合学校和幼儿园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居住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