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七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引导其正确对待挫折与压力,提高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全面推进性别平等教育。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