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五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养未成年人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绿色低碳的良好生活习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