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文明素养,培养健康良好的兴趣爱好,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