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四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文明素养,培养健康良好的兴趣爱好,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