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三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践行忠诚相爱、亲情陪伴、终身学习、绿色生态等现代家庭理念,满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需要,培养未成年人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