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良好家风,教育未成年人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睦邻友好,引导未成年人传承仁爱孝悌、谦和好礼、诚信知报、笃实宽厚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