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一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精神,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