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或者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或者计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计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