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创新,组织制定集成电路、微机电系统、新型显示技术、感知交互技术等关键技术目录,设立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突破和成果转化。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承接国家、省重大科技研发专项,共建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参与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持制定数字经济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