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要求报告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