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优化光纤宽带网络布局,发展物联网、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网,推进南昌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和运行,统筹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建设。

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预留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资源等,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