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优化光纤宽带网络布局,发展物联网、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网,推进南昌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和运行,统筹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建设。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预留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资源等,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