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通信网络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管廊(地下管网)、枢纽站场、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建共享。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网络设施建设,在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开放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