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