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