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