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