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