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