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建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以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