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中,统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