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建设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养老服务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方式,将农村闲置的办公用房、校舍等,用于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