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政策与支持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发展资金支持下列活动:(一)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示范和推广;(三)其他应当支持的绿色建筑发展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