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发展资金支持下列活动:
(一)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示范和推广;
(三)其他应当支持的绿色建筑发展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