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新增的外墙保温层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装配式建筑外墙预制部分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

(三)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

(五)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等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