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进行绿色化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实施。

居住建筑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