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运行与改造第三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使用年限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